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過程中的核心在于涉案專利創造性判斷,王嘉律師認為在該判斷過程中,需要首先準確界定所引用的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的技術領域之間的關系,如:相同技術領域、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其他技術領域,進而才能判斷是否需要明確的技術啟示來促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
相同技術領域創造性的判斷
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的技術領域相同,那么至少一份現有技術中只要存在技術啟示即可。
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創造性的判斷
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相近或相關,則至少一份現有技術中必須要有明確的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明確的技術啟示既可以記載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也可以記載在其他現有技術中,還可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所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這些都屬于明確的技術啟示。
其它技術領域一般不參與比較
即現有技術的技術領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既不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也不屬于相近和相關技術領域。對于此種情形,在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過程中一般認為現有技術之間不具備結合的技術啟示。
但是“簡單技術疊加”的實用新型專利除外。由于其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則可以根據情況考慮其他技術領域。
原則:
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相比屬于相同技術領域,允許單獨對比,且允許與相同、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的其他現有技術結合對比;
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相比屬于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不允許單獨對比,僅允許與相同技術領域的其他現有技術結合對比,不允許與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的其他現有技術結合對比;
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相比屬于其他技術領域,不允許單獨對比,也不允許與相同、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的其他現有技術結合對比,但是簡單技術疊加的除外。
依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于發明創造性的標準。兩者在創造性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苯Y合創造性判斷的“三步法”,這里的技術啟示對應于已經在確定了區別技術特征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后,“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的判斷過程。
《專利審查指南》:“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p>
版權聲明:原創文章,轉載必須注明作者并保留原文地址,否則依照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侵權。
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原文地址 http://www.y62333.com/blog/post/282.html
訪問相關文章:
? 2010- 版權聲明:本博客不具備盈利屬性,所有文章僅供參考學習,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如有侵權可發送郵件(1458361360@qq.com)通知刪除
杭州資政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祥園路108號2幢411-412室 |
浙ICP備14020287號-2 |
浙公網安備33010502000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