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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設計特征是外觀設計對比判斷中一個最為基礎的概念,與發明或實用新型中涉及的技術特征不同的是,外觀設計中的設計特征是三維的、具象的、圖形化的概念,它可以是單一的要素或要素結合,但并不意味著單一的要素或要素結合必然被認為是設計特征,當面對不同的現有設計時,設計特征可能存在不同的分割和組合方式,而更為重要的是,設計特征的劃分僅能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進行,不能引入類似設計師視角的諸如設計構思、理念或風格這些抽象的概念來進行,亦不能隨意將分割后的設計特征進行適應性的修改和加工。因此,在外觀設計的確權程序中,對于什么是可以組合的設計特征往往是當事人難以把握的地方,這一概念的不清晰直接導致當事人舉證、說理時陷入誤區,甚至影響最后的對比判斷結論。綜上,在無效宣告請求時,如何正確劃分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檢索和舉證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本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對外觀設計確權程序中可用于組合的設計特征予以說明。
【理念闡述】
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將原有的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拆分為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款,其中,最大的變動是將原本對比判斷中的相同、相近似拆分為相同、實質相同以及明顯區別;與之對應的證據使用方式上,在僅能單獨對比的基礎上增加了組合對比。這一重大改變體現的是社會公眾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創新高度提升的需求。對于創新主體來說,拼湊、堆砌等簡單設計手法得到的專利權將可能會通過組合對比而在確權程序中予以糾正;對于請求人來說,給予了更多的舉證方式的選擇將大大提高確權效率、節約成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請求人可以濫用組合方式?!?a href="http://www.y62333.com/wiki/category-view-26.html" target="_blank">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2.3節規定,對于使用組合方式進行對比的,其設計手法僅限于拼合或替換,同時第6節正面教導了可以用于拼合和替換的現有設計特征是指現有設計的部分設計要素或者其結合,如現有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結合,或者現有設計的某組成部分的設計,如整體外觀設計產品中的零部件的設計;此外,在拼合和替換時,僅限于原樣或僅作細微變化才能被允許。
然而,在具體的審查實踐中,當事人用發明的審查邏輯來理解組合這一概念的現象屢見不鮮,主要集中在:現有設計中出現的設計要素即認為是可以組合的設計特征,分割較為隨意,“事后諸葛亮”的意味較重;超出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將所作的“細微變化”的范圍肆意擴大。由于存在上述誤區,請求人往往不能有效分割設計特征,進而無法針對性的檢索和舉證,導致無效程序效率較低。
在目前的審查實踐中,越來越達成共識的是,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應是現有設計中所公開的具有相對獨立視覺效果的組成部分,是以一般消費者眼光可直接從現有設計中自然區分出來的。如果現有設計中用于組合的設計特征不是一個部件或部位的一部分,而是從現有設計中特意劃分、截取所得的部分,且這一部分相對于該類產品并非獨立可區分的也不具有獨立的視覺效果,則該部分不能作為設計特征加以組合。
通常而言,能夠從現有設計中自然區分出來的設計特征包括組成產品的各結構部件、圖案、色彩或其組合。而一般而言,不能用于組合的設計特征包括:單純的點、線、面、邊、角等;僅屬于視覺效果的范疇,如棱角分明、金屬質感等;僅屬于設計構思的抽象理念,如上寬下窄、邊緣圓滑等。在明確了并正確選取了能夠用以組合的設計特征后,還需注意,如果是采用替換的組合方式,則該設計特征必須是原樣或細微變化后進行替換的情況才能夠被認可,其中的細微變化的評判標準參照《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節的規定,任何需要作出適應性修改、過渡、銜接等情形均不屬于細微變化的范疇。
【案例演繹】
某案涉及一種在普通平板電腦四周增加加固設計的三防電腦,盡管此類電腦的現有設計中存在大量四周加固的設計,但不同的設計細節是不同產品之間整體視覺效果的差異根源。根據現有設計狀況看,平板電腦的整體大多呈長方形,中間屏幕占據絕大部分面積,四周分布有攝像頭、按鈕、功能接口、電池盒等部件。整體的長寬比例、各功能部件的位置和形狀在現有設計中出現頻率較高,已經成為此類產品的慣常設計。
請求人在舉證時,將產品進行分割,共提交21份證據,欲由多篇現有設計中的多個設計要素組合證明涉案專利與其不具有明顯區別。例如,請求人認為產品的整體形狀和布局在證據2、3、6、8中公開,攝像頭和按鈕分別在證據1、3、2、4、9-20中公開,接口和電池盒是由功能而限定,支腳分別在證據1、5、9-11、16、17中公開。
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認可整體形狀、各功能部件的位置和形狀(如攝像頭、按鈕、接口、電池盒等)均屬于慣常設計,但強調,請求人提交的任意一份證據中均未公開涉案專利一個重要的設計特征,即四角圓弧弧度較大、四邊較薄近乎貼近本體、四角與邊框的平滑過渡、四角向后延伸形成支腳的一體化設計特征,而這一設計特征形成了較為獨特的整體視覺效果。
但請求人仍堅持認為,支腳與四周的邊框可以進行分割;由于證據2、3、6、8已經公開了四角邊框的設計,涉案專利與其在四角邊框上的區別屬于慣常設計手法的替換或局部細微變化。
該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請求人提交的證據中是否公開了涉案專利四角圓弧突出、四邊較薄與圓角平滑過渡、四角向后延伸形成支腳的一體化設計特征,這一設計特征是否可以進行分割,細微變化應該如何考量。
涉案專利所涉及的三防類電腦主要具有防摔、防水、防塵等特性,用于較為惡劣的工作環境,因此是在普通平板電腦的基礎上邊框和四角作了加固的處理而成。根據雙方提交的現有設計中此類產品的狀況看,雖然均具有四周加固的設計,但類似于涉案專利這樣四角圓弧弧度較大、四邊較薄近乎貼近本體、四角與邊框的平滑過渡、四角向后延伸形成支腳的一體化設計特征在現有設計中并未出現,并且這一特征形成了加強部的整體輪廓,大部分還位于產品的正面,所占的比例也較大,足以形成涉案專利獨特的視覺印象,成為涉案專利較為矚目的設計特征。同時,從這些現有設計中也可以看出,不同的四角弧度、四角寬度與邊框寬度的流線型過渡變化使得每款產品具有各自不同的風格和形態,具有較大的設計空間。
具體來看,雖然證據2或3從正面看,邊框為一體包圍,但四角的弧度、四邊的寬窄比例與涉案專利完全不同,在證據2或3的基礎上需要作出較大的設計創新才能得到涉案專利,且沒有公開一體化支腳的設計。證據6或8四角的弧度、四邊的寬窄比例與涉案專利完全不同,且具有明顯的分割線,并非一體化的設計,且沒有公開一體化支腳的設計。
對于請求人始終強調的,證據中分別公開了四角突出的設計、窄邊框的設計、支腳的設計,合議組認為,請求人在觀察這些所謂的“設計特征”時,采用的眼光均是割裂的,并不是專利法范疇內可用于組合的設計特征。證據2、3、6、8并沒有公開如涉案專利所示四角圓弧弧度較大、四邊較薄近乎貼近本體、四角與邊框的平滑過渡、四角向后延伸形成支腳的一體化設計特征,涉案專利與上述證據的區別不屬于慣常設計或局部細微差異;同時,支腳的設計屬于上述特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且不屬于慣常設計,同時與請求人列舉的單獨的支腳均不相同。而上述一體化的設計特征位于產品容易被關注的部位,因此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涉案專利相對于請求人提交的證據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
綜上所述,在考慮設計特征的組合時,要注意能夠組合的設計特征邊界應較為清晰,涉及到諸如過渡的線條、形狀時由于無法進行明確的分割,因此通常不屬于能夠組合的設計特征;此外,同樣的設計構思下不同的具體設計,有時會產生各自獨特的視覺效果,當二者的區別需要作出各種過渡或適應性變化才能趨同時,不應認為二者的區別屬于細微變化。(文章來源:如何看待外觀設計確權程序中的設計特征組合;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者:張穎)
本文標簽:外觀設計專利無效 設計特征 設計要素 細微變化 專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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