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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5月份資政知識產權代理涉及研磨儀、教學用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口審開庭,兩次庭審均主張《專利法》23.2,現就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請求主張不符合23.2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首先,應當在請求書說明中,針對23條2款規定的如何組合或替換方式進行解釋,明確對應的對比文件。否則可能導致已提交的證據無法進行結合使用。建議無效請求人深入理解無效理由、組合替換的方法。
重點參閱:《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及侵權判定中的概念解讀》《外觀設計無效宣告中設計特征的確定與組合限制》。
其次,在證據質證中,要提前做好對方可能提供的反向證明的心里準備。例如:如果請求方證據提供的是信息發布平臺公開的視圖,則被請求人可能會演示證明可以更換圖片。如果沒有及早在心理上做好準備,可能當庭就沒有能力進行有效的應對,事實上,單純地否認操作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是不具備說服力的,法官一般會傾向性采納演示方的證據。
第三,在說明視圖近似判斷中對類似點描述應當全面具體,不能過于籠統。如果寥寥幾句便無下文,必然會給主審員的留下胸無點墨的不好的印象,這在當事人在場的時候更是忌諱。所有,提醒所有請求方在參與的案件中要全面準備對涉案專利和產品或視圖的對比文案,以便于當庭集中展示。
第四,經驗的積累絕非一早一夕,專利無效案件除了自己努力鉆研,有一個好的團隊,才能取得顯著的進步。尤其是在面對請求人或者被請求人質疑中熟練表達,從容應對,更需要團隊的幫助。就這方面的一些陷阱避讓、溝通方法和話術,沒有好的團隊支持,僅靠加強學習短期內很難對對方進行針對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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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興龍,資政知識產權商標外觀審查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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