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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法2-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基于上述這條,材質和方法一般都會被無效請求人列入無效理由之中,但是往往效果欠佳,針對該情況,資政知識產權發明新型專利部負責人張工通過參與案件,總結原因如下: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明確指出“在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復審委一般都不會認同已經授權的專利中應包含了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而可以無效的觀點。
案例一:在代理專利號為201821398346.1(無斷點垃圾袋)的無效宣告代理專利權人的過程中。請求方代理人認為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所述無斷點垃圾袋的代替為塑料材質。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3:所述無斷點垃圾袋的袋體顏色為黑色。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5:所述包裝盒的材質為黑色。專利權人認為從權中的對顏色材質的限定是建立在已有產品有形狀和構造的基礎之上。
最終在無效結果中復審委同意了專利權人的觀點并維持專利權有效,并明確指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一項權利要求中已經對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進行了限定,則其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即使該權利要求中包括對材質、顏色的限定,也不會改變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了一種具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的事實。需要明確的是,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是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應當是從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整體方案來判斷,而不能進應為權利要求包含材質、顏色予以限定的技術特征就認為其技術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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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品品,資政知識產權發明新型專利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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